以下內容節錄自期貨公會「期貨人」第67期季刊
「如何運用期貨理財」
參與除權息時,股票期貨與現股交易兩者的優劣做分析:
首先,有關股票股利的最新規定,在今年(2018)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所得稅法》修正案,從今年度起開始適用,在股利收入之修正案方面,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,而明年5月報稅時,投資人就可以選擇採用以下二種新的稅法方式:
方式一:股利併同其他所得扣抵稅額,依8.5%計算可抵減稅額,扣抵上限為8萬元。
方式二:採分離課稅單一稅率28%。
再者,有關於股票期貨的規定,依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釋,「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類規定,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,屬營利所得,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課稅,標的股票因除權、息契約調整部分,交易人並非公司股東,其因除權、息契約調整部分之損益,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,應免計入期貨交易人之所得課稅」。
就以上有關股票現貨、期貨的最新規定,歸納出可依不同所得級距的投資人,在參與除權息之際應就本身的條件狀況,採行對自己有利的投資商品,以下就投資人參與現股除權息的三種情況做說明:
1. 中低股利所得者:民眾股利所得在94萬元以下,可採取(方式一)新稅制,不僅可免稅,若除權息的標的是高扣抵率的股票,甚至還可退稅。
2. 綜所稅稅率級距20%以下:可選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,並使用上限8萬元的抵減稅額。(方式一)
3. 適用稅率在30%以上者:選擇採分離課稅單一稅率28%會較有利(方式二)。
此外,以另外一種方式,是透過利用股票期貨的方式參與除權息交易,可依上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函釋,股票期貨之標的股票因除權、息契約調整部分,免計入期貨交易人之所得課稅,尤其是對中高級距綜所稅稅率的投資人有利,參與方式如下:
1. 對於手中沒有持股,欲利用買進股票期貨參與除權息者。
2. 對於手中已持有股票者,可於除息前將股票換成股票期貨部位,適用的現貨標的為低扣抵率及高殖利率之標的。
因此,就上述所介紹的各種情境,個別投資人可針對自己本身的條件,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交易商品及申報方式,將股票期貨納入投資組合的交易標的,對於增加報酬是相當有用的一項工具。